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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 段玉敏    发布时间:2024/5/28 8:58:53    来源: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访问量:(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关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关工委,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关工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时代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教党〔202134号),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关工委自身建设,提升新时代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能力和水平,我委制定了《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21126

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青少年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系统关工委)建设,推进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是同级党组织批准成立的,在同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在职同志参加,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群众性工作组织。以现职党政领导为主导,提出工作任务;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以下简称“五老”)为主体,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合补充,主动作为、协同创新,立足基层、注重实效。

第五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培育和崇尚“不忘为党育人初心,牢记立德树人使命;坚持服务青少年正确方向,奉行老有所为发热发光”的关工文化,坚守和弘扬“忠诚教育、关爱后代、无私奉献、务实创新”的“五老”精神。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青少年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在同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帮助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谋划和推进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八条 坚持改革创新。把握时代脉搏,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推进工作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保持关心下一代工作的生机活力。

第九条 坚持面向基层。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依靠基层、深入基层、服务基层,加强对基层关工委工作的支持帮助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提升基层关工委组织力、执行力、凝聚力,夯实关心下一代工作基础。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青少年坚定理想信念,厚植家国情怀。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青少年继承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听党话、跟党走。

第十一条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根据青少年成长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良好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参与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帮助青少年提升文化素养、技术技能和心理健康素质,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书育人能力。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开发具有关工特色的、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促进青少年增强体质、提高审美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十三条 参与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参与指导家庭教育,协助举办好家长学校,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教育方法。参与社区青少年教育,协助社区及相关部门依托校外教育活动场所、辅导站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组织青少年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第十四条 开展法治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和学校,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教育,帮助青少年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素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开展有助于青少年成长成才的其他教育。

第十五条 开展关爱帮扶工作。聚焦青少年成长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农村孩子享有高质量教育,促进留守儿童、随迁子女和困境儿童健康发展。依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关心下一代公益慈善事业,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办实事、解难事。

第十六条 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对青少年成长环境进行调查和理论研究,为营造和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提供实践指导。积极参与网络思政教育,利用网络新媒体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实现主流价值观的有效传递。守护好网上精神家园,为青少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十七条 打造工作平台和创建活动品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和典型引领作用,总结、宣传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深化现有工作平台、活动品牌内涵,打造新的工作平台和活动品牌,增强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八条 开展调查研究。对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青少年成长中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实践,探索工作举措,提升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 加强协同配合。主动配合党政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加强与群团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合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关工委主动作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条 选树先进典型。遴选和树立基层单位和“五老”先进典型,通过宣传“五老”精神和感人事迹,使广大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同志学习有榜样、工作有目标、前进有方向。

第二十一条 强化宣传引领。加强与主流新闻媒体合作,强化教育系统关工委宣传阵地建设,推进“网上关工委”建设,为全社会共同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建立健全关工委组织。普通高等院校应建立院(系)二级关工委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系统关工委接受同级党政领导和上级关工委指导。教育部关工委在部党组领导下,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服务全国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关工委设名誉主任、顾问、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和现职秘书长由部党组任命,常务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关工委下设秘书处,挂靠在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按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省(区、市)教育部门及本科院校关工委由现职分管领导担任主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由现职分管领导与退休厅级(校级)职务的老同志担任主任的双主任制,退休厅级(校级)职务的老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同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组织任命。关工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或秘书处)要确保有专职工作人员从事日常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年度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地)、县(区)教育部门和高等职业院校关工委由现职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兼任主任,退休局级(校级)以上职务老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同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组织任命。日常办事机构建设参照省(区、市)教育系统和本科院校关工委执行。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中心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关工委(工作小组)主任(组长)由学校现职主要领导担任,退休校级领导或有威望的退休教师担任副主任,由同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组织任命。要确保有相对固定的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合理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八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委员构成单位应根据本地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教育部关工委、省(区、市)教育部门关工委委员单位可由办公室、高教、职教、基教、思政、财务、人事、离退休等相关部门组成。本科院校委员单位可由办公室、组织、宣传、学工、教务、财务、人事、离退休等相关部门组成。市(地)、县(区)及以下教育部门和高等、中等职业院校关工委,中小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实行任期制。教育部关工委、省(区、市)教育部门关工委和高等学校关工委,原则上每五年为一届,主任、常务副主任可连任;遇有特殊情况,经同级党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省(区、市)以下教育部门关工委和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关工委组织的任期,分别由上一级教育关工委确定。

第三十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实行主任负责制,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主任主持工作,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进有退、进退有序的原则,及时动员和吸收从同级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有奉献精神、热心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老同志充实进关工委领导班子。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通过组织发动、典型带动、奖励促动等方法,组织引导老同志,特别是新退休的老同志参加关工委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结构合理的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

第三十三条 按照自愿参加、就近就地、发挥优势、量力而行的原则,广泛组织“五老”积极参与“五老”报告团(讲师团)、党建指导组、教学督导组、理论学习辅导组、心理咨询组、法制宣传组、家庭教育指导组、帮困助学组等,调动工作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关工委要求,组织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和老同志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适应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落实关心“五老”的相关政策,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对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增强“五老”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鼓励“五老”在关心下一代的广阔舞台上老有所为、发光发热。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建带关建”工作机制。主动配合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组织将关心下一代工作纳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党建工作规划、党建责任制督查考核以及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评估。每年至少向同级党组织汇报1次关工委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联席协调机制。加强与委员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联系,定期沟通协调,资源共享、活动联办。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会议制度。每年召开关心下一代工作全体委员会议、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定期召开关心下一代工作总结表扬奖励大会。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举办关工委干部培训班,开展学习、交流、研讨,列入同级党组织干部培训计划。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请示汇报、信息简报、宣传交流、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提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工作有序有效运行。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育系统关工委负责同志参加同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组织召开的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和有关德育、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党建工作等专题会议,按规定听取传达和阅读文件。

第四十二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财务制度,保证专款专用。对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和坚持日常工作的“五老”,给予必要的交通、通讯、误餐、图书资料等工作经费。对经关工委批准,为学生作报告、讲党课和参与教师培训讲课等的“五老”,按现任同级职称教师课时费标准予以补贴。对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的驻会关工委领导和返聘的办事机构“五老”,应执行本单位返聘人员有关规定。对从事关工委工作的“五老”骨干应给予关怀帮助,在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探望慰问,相关经费从工作经费列支。

第四十三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坚持公益性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有条件的可设立关心下一代基金,用于开展活动、帮困助学和奖励先进等。

第四十四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合理使用工作经费及各种捐赠、资助资金,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勤俭办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教育系统关工委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育部关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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