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问答之四——生活待遇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2/3/8 10:47:00 来源:中共郑州市委老干部局 访问量:(0)
四、生活待遇
51、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52、怎样理解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53、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每年1—2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国发〔1982〕62号: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54、今后,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并纳入基数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55、如何发放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的生活补贴?
离休干部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1月至12月无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
56、如何保障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中组发〔2008〕10号: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
健全离休费保障机制。离休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不断拓宽统筹渠道,切实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按时足额到位。医药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没有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采取积极措施,稳妥推进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加强对统筹金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
健全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强化对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单位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两费”的资金渠道。组织、老干部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检查和督促,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57、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的主要精神是:建立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58、对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有何规定?
郑纪发〔2009〕4号:(1)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指规范津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的比例低于90%的,提高到90%。
(2)按照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
59、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郑财办预〔2008〕240号:转发豫财办预〔2008〕140号,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暂采取比照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标准执行。
(1)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当地政府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
(2)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下列办法比照执行:正高级职称比照行政机关副厅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副处级;中级职称比照正科级;初级职称比照科员级。
(3)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可按上述办法确定的较高补贴标准执行。
(4)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出台后,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待遇,按照规定予以规范和调整。
(5)省属驻郑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照驻郑省直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省属驻郑以外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当地省垂直管理行政单位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
(6)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后,除保留住房补贴外,地方政府原出台的其他各项生活补贴(如职务津贴、能源补贴、适当补贴等)不再发放。
在此次政策调整前,对已享受单位自定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补贴额高于本次核定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部分是否继续保留,由所在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60、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应采取什么保障措施?
郑财办预〔2008〕240号: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对特困事业单位,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61、我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发放办法是什么?
郑财办预〔2008〕240号:为方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领取生活补贴,对参加了养老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生活补贴随其每月的离休费(或养老金)一并发放;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随离休费(或养老金)按月发放。
62、豫办〔2002〕20号关于离休干部“两费”拖欠的界定是什么?
超过2个月不能足额发放离休干部离休费、一个季度不能报销医药费的。
63、我市对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养老金有何规定?
按我市现在政策,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和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一样,以同样标准、同样时间执行。
64、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什么?原则是什么?我省出台了什么相应文件?
中办、国办转发中组部、财政、人事、劳动、国资委五部委《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厅字〔2005〕12号),原则是:无论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须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服务到位。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豫老〔2004〕7号)。
65、什么是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厅字〔2000〕61号: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
66、如何保障我市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用的筹集?
郑办〔2004〕24号: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按原资金渠道筹集。财政差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财政部门按筹集标准的三分之一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付给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拨付给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并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标准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
67、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破产、撤销时,医疗保障费应如何保障?
郑办〔2004〕24号: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破产、撤销时,按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上年度医疗保障费标准,从资产变现中一次性为本单位离休干部缴纳10年的医疗保障费。
68、我市对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有何规定?
郑办〔2004〕24号:对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应向市委老干部局申请缴费困难认定,由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核准其免缴或减缴数额。
69、建立“医疗费保障机制”的原则是什么,对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应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郑办〔2004〕24号: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保障,加强管理,医疗从优,方便就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根据厅字〔2000〕61号文件精神,离休干部就医参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医疗费用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70、各级医院对离休干部看病都有哪些优待?
郑办〔2004〕24号: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离休干部优诊制度,设立离休干部优诊室,指定专人负责离休干部的导诊、院内转科、特殊检查治疗和联系等各项服务工作,确保离休干部优先挂号、优先交费、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诊治。
71、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郑财办社〔2009〕13号:(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
(2)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800元;
(3)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市(厅)级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600元;
(4)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
72、哪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享受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郑人〔2009〕15号:因病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73、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劳人老〔1983〕17号:(1)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2)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3)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十五天至二十天。
74、离休干部在国外看病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郑办〔2004〕24号:离休干部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75、对离休干部探亲有何规定,其探亲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劳人老〔1983〕20号: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76、离休干部出国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劳人老〔1983〕20号: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77、对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的使用有哪些规定?目前的标准是多少?
2002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规定:
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结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
78、交通费发放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郑老字〔2007〕46号:市(厅)级(含享受地专、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担任过正副厅局(地专)长及相当职务的退休干部,其交通费标准每人每月25元;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其交通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县处级以下的离休干部,其交通费标准每人每月6元。
79、对离退休公用经费和退休人员活动费有何规定?
郑老字〔2007〕54号:市直离退休人员的公用经费标准调整到厅局级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年800元、县处级70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600元。市直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100元。
各单位及老干部工作部门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要切实管好用好,主要用于关心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化生活和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不准以搞福利为由发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