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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问答之五——提高待遇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2/3/8 10:47:00    来源:中共郑州市委老干部局     访问量:(0

五、提高待遇

  80、在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的离休干部,能否按规定提高待遇?

  199033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对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的离休干部能否提高待遇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0〕第052号)规定: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未担任司局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未担任县处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受过降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受刑事处分的,离休后不得提高待遇。

  81、组通字〔200943号文件规定的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范围是什么?

  (119377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

  (2193777日至19459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

  (3193777日至19459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82、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省(部)长待遇?

  按照中组发〔19844号文件规定,除现任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享受部长级待遇:

  (1)行政六级以上(含六级)的;

  (219277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副部长级职务,行政七级的;

  (3)建国以后担任过部长、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83、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部(省)长级待遇?

  按照中组发〔19844号文件规定,除现任副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享受副部长级待遇:

  (1)行政八级以上(含八级)的;

  (2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319277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4)建国以后担任过副部长、副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5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84、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00112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老同志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150号)规定: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省(部)长级(含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0031226日,《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老同志医疗待遇的通知》(组电明字〔200374号)规定:19459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省(部)长级(含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85、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部(省)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

  按照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44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或住房待遇:

  (1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2193812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3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副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193812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86、哪些离休干部可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副处(县)级待遇?

  198211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198410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劳人老〔198413号)规定: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4121日,教育部干部司关于高等学校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通知(〔84〕教干司字503号)规定:

  (1)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为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六级及六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其工资级别为高等学校教学人员九级及九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2)高等学校行政级同国家机关行政级,高教行政一级相当国家机关行政六级。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为高教行政九级及九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其工资级别为高教行政十三级及十三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3)工资级别为其他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59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规定:

  (11985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2)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1990121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0〕第213号)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

  87、因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能否提高享受司局(地专)级、副处(县)级待遇?

  1987617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给安徽省委组织部的复函(老干字〔87〕第047号)规定: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19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晋级的,仍按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88、离休干部提高享受部(省)长级、副部(省)长级待遇和提高享受副部(省)长级医疗等待遇的,其申报手续如何办理?

  198431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9844号)规定:按部长、副部长级待遇和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的,要经过部委党组申报,其中按副部长级待遇和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按部长级待遇的,报中央审批。省、市、自治区需要提高待遇的干部,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89、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处县级待遇的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198211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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