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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问答之六——易地安置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2/3/8 10:45:00    来源:离退休处    访问量:(0

六、易地安置

  90、什么叫易地安置?

  劳人老〔198320号:易地安置是指干部离休后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91、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按何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发给?

  劳人老函〔198415号: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标准工资不论由何地支付,均不受接受安置地区工资区类别调整的影响,而应随着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工资区类别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92、易地安置的手续如何办理?

  国办发〔198396号: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经接受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办理。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公安部门凭证明办理户口关系。

  进北京安置的离休干部,司局级(含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和司局级以下的,属地方的由北京市干部、人事部门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报劳动人事部审批。副省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93、如何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豫办〔20104号:原单位要认真落实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探望,并和接收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医疗待遇落实等问题。接收单位要关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对安置在省外的离休干部每年至少组织看望一次。对返乡居住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

  94、为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汇寄离休费和医药费等费用而产生的手续费应如何处理?

  为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汇寄离休费和医药费等费用而产生的手续费,由供给单位支付,不得让离休干部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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